遺囑繼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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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法律問題 Q&A

A:依法定繼承順序與應繼分分配;第一順位為配偶與子女(婚生、非婚生同)。

A:遺囑自由受「特留分」限制:直系卑親屬、父母與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;祖父母與兄弟姊妹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。若侵害特留分,被侵害者得聲請減少遺贈或回復該部分特留分。

A:全文親筆、自署姓名並記明年、月、日;更改處另行簽名或蓋章註明更改字數。欠缺形式要件可能導致遺囑無效。可併行公證或密封遺囑以降低爭議。

A:得自知悉繼承事實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;逾期視為承認繼承(但實務另有限定責任制度適用,仍建議儘速處理並申報清冊)。

A:原則上自繼承開始日起6個月內申報;若有資金壓力,可依稅捐稽徵法申請分期或延緩繳納。